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427号之一
黄江:
本院受理原告王长林诉被告黄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0427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042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黄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未付货款45000元为本金,自2024年7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30%的标准计算)予王长林;二、驳回王长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25元(王长林已预交),由黄江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王长林预交的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退还予王长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