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朱子绍、邓森光: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非凡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益口日化有限公司、朱子绍、邓森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149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佛山市益口日化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571元并以41571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计付利息予原告;2.被告朱子绍、邓森光对被告佛山市益口日化有限公司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钟星亮独任审理,书记员由何丽斯担任。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4日下午3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法庭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