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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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2728号原告佛山市智明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永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麒铭喷涂厂、钱永芬、周麒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区人民法院2024-11-07 09:45:3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佛山市南海区麒铭喷涂厂、钱永芬、周麒轩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智明塑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永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麒铭喷涂厂、钱永芬、周麒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2728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货款555659元;2.被告赔偿拖欠原告货款10个月的利息37631元;3.被告赔偿原告提起诉讼产生的损失,包括诉讼费11369.09元、律师费58650元、误工费25000元、车旅费8600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钟星亮独任审理,书记员由何丽斯担任。本院定于20241225下午230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法庭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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