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886号之一
朱江城、肇庆品泓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佛山市金色恒辉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江城、肇庆品泓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886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朱江城、肇庆品泓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工费80764.37元、以实欠款项为本金自2023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金色恒辉铝业有限公司;二、朱江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工费9870元、以实欠款项为本金自2023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予佛山市金色恒辉铝业有限公司;三、驳回佛山市金色恒辉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3107.71元(佛山市金色恒辉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金色恒辉铝业有限公司负担62.71元,朱江城负担3045元(肇庆品泓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在2714元范围内承担共同责任)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金色恒辉铝业有限公司预交的3045元,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退还予佛山市金色恒辉铝业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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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