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775号
邹文刚:
原告张泳钊与被告邹文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0775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邹文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月15日的占有使用费45516元、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水电费144571元予原告张泳钊;二、被告邹文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截至2024年5月8日止逾期支付上述第一项所载费用的利息3128.14元予原告张泳钊;三、驳回原告张泳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1.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50元,由被告负担4361.78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61.7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退还予原告。财产保全费1557.2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71.18元,由被告负担1486.08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迳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