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黄瑞华: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12499号案原告黄国华诉被告黄凤华、黄惠华、黄瑞华继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24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梁爱玲在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河村社区西紫股份经济合作社15股的股权财产性权利,通过继承,由黄国华取得;
二、黄凤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20494.03元予黄国华;
三、驳回黄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669.39元(黄国华已预交),由黄国华负担508.74元,黄凤华负担160.6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黄国华已预交的160.6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