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粤0605民初32561号原告佛山市毅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山县阳城镇伟越家具制造店、廖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6 17:29:1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2561号 

廖永春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毅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山县阳城镇伟越家具制造店、廖永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2561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848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481元为基数,从202412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暂计至2024624日为638.69元);2.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3.本案的全部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季鑫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1139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六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