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093号
佛山市陆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广东陆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华珠铝业有限公司、佛山市粤鹏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陆锋金属建材有限公司、广东陆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809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货款5393491.93元及违约金[以应付货款5393491.93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50%为利率,自2024年2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6月17日为273368.1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颜熙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9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