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南海区汉晟通供应链管理服务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邵俊添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汉晟通供应链管理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60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
一、解除邵俊添与佛山市南海区汉晟通供应链管理服务中心于2024年3月28日签订的《汽车合同协议书》、于2024年4月15日签订的《合作协议》;
二、佛山市南海区汉晟通供应链管理服务中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车辆履约保证金5000元予邵俊添。
如果佛山市南海区汉晟通供应链管理服务中心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邵俊添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区汉晟通供应链管理服务中心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邵俊添,本院不另收退。
上述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