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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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5580号之一原告温颖雅与被告徐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6 17:26:0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580号之一 

徐长志

本院受理原告温颖雅与被告徐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5580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偿还本金利息(基于银行存款年利率3.5%按被告向原告借款日起至实际清偿还日止,暂计止2024327日为21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建杨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12259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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