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5580号之一
徐长志:
本院受理原告温颖雅与被告徐长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5580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偿还本金利息(基于银行存款年利率3.5%按被告向原告借款日起至实际清偿还日止,暂计止2024年3月27日为21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建杨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5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