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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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4134-4号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与被告吴永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6 17:25:0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134-4 

吴永波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禅城分公司与被告吴永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134-4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2月起至2023年12月止的物业服务费14805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2月起至2023年12月止的物业服务费滞纳金31108.57元(按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应缴费用的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计算方式:欠费截止日期-欠费起始日期=欠费天数,欠费天数*应缴金额*0.003=每期应收滞纳金滞纳金暂计至2023年12月,之后的按合同约定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7月起至2023年11月止的公共分摊电费1727.2元及利息(以1727.2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4.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191430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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