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7190号
东莞市汉晟木业有限公司、黄信福: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鑫宇飞筛网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汉晟木业有限公司、黄信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7190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东莞市汉晟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佛山市南海鑫宇飞筛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4759.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34759.6元为本金,自2024年3月26日起至货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日利率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现暂计至2024年6月4日,利息暂为9433.17元);2.被告东莞市汉晟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佛山市南海鑫宇飞筛网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5000元;3.被告黄信福能对上述第1项、第2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原炜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6日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