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陈洲虹:
本院受理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被告陈洲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5335-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陈洲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4年1月至2024年2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1015.56元、2024年2月29日前的违约金2.02元及以1015.56元为基数从2024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款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违约金予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二、驳回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为25元[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已预交],由陈洲虹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本院不另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