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李家恒: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家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作出的(2024)粤0605民初16699-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佛山市南海明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对于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