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354号
王萍芳:
本院受理梁国生诉被告王萍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835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梁国生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梁国生已预交50元),由梁国生负担,梁国生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由法院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