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林美婷:
本院受理原告区泽荣与被告张伟烽、康健南、韦卓均、林美婷委托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2561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24年11月6日宣判。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25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张伟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购车款136800元予区泽荣;二、驳回区泽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张伟烽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036元(区泽荣已预交),由张伟烽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区泽荣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36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