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中联国佳(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联国佳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联国佳(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中联国佳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27278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中联国佳(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电费161.7元及滞纳金115.62元(滞纳金按拖欠电费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自2023年10月1日计算至全部电费及滞纳金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2月20日为115.62元);2.被告中联国佳(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中央空调费3565.25元及滞纳金1461.65元(滞纳金按拖欠中央空调费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自2023年12月1日计算至全部中央空调费及滞纳金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2月20日为1461.65元);3.被告中联国佳(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6846元及滞纳金1745.73元(滞纳金按拖欠物业服务费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计自2024年1月1日计算至全部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2月20日为1745.73元);4.被告中联国佳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宇独任审理,于2024年12月26日上午10时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