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肖猷坚: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颐景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南海分公司与被告肖猷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25385-4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2024)粤0605民初25385号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用3252.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路灯照明公摊电费31.76元、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梯灯用电公摊电费58.45元、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电梯用电公摊电费100.09元、2023年2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公共分摊水费6.89元、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风机公摊电费18.47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逾期缴纳物业服务费滞纳金以232.30元为本金,从欠费次日起至起诉之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三计算滞纳金1924.83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宇独任审理,于2024年12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樵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