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21657号之一
皮鑫:
本院受理原告罗兰斯通(广东)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皮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1657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罗兰斯通(广东)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用25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