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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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1657号之一原告罗兰斯通(广东)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皮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5 16:41: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21657号之一  

皮鑫

本院受理原告罗兰斯通(广东)节能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皮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1657号民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罗兰斯通(广东)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多预交的诉讼费用25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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