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6522-4号之一
沈俊龙: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省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俊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652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沈俊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2360.93元和2022年12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的公摊电费265.27元及违约金216.93元予广东省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广东省海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俊龙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