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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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3434号原告于春花与被告广东惠丰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刘金华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5 15:33: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3434号

刘金华:

    本院受理原告于春花与被告广东惠丰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刘金华合同纠纷一案,现通知你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3434号案的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195800.59元及利息(以本金195800.59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芸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4日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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