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振棠:
本院受理原告李思敏诉被告黄振棠、陈慧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220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振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本金143720.25元及利息1036元,并支付以12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8%从2022年7月5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李思敏;
二、被告黄振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23720.2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5.2%从2022年11月16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李思敏;
三、被告黄振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5000元及保全保险费1200元予原告李思敏;
四、驳回原告李思敏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黄振棠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17.08元,财产保全费1474.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受理费217.08元、财产保全费54.27元,由被告黄振棠负担受理费390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由被告黄振棠负担的受理费390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由被告黄振棠负担的财产保全费142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对于原告多预缴的受理费39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