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锐光:
本院受理原告潘树基诉被告陈锐光、李飞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2959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锐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本金330000元及利息25013.34元予原告潘树基;
二、被告陈锐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13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45%从2022年7月11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潘树基;
三、被告陈锐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2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3.8%从2021年8月13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潘树基;
四、驳回原告潘树基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陈锐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31.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031.42元,由被告陈锐光负担7300元。由被告陈锐光负担的受理费730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对于原告预缴的受理费73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