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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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5668号原告袁磊诉被告佛山市云山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陆庭波、杨紫妍、李岩正,第三人徐伟锋、陈笔里、游荣秋、齐春科、高欢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

区人民法院2024-11-06 10:34:4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668    

游荣秋、齐春科、高欢

本案受理原告袁磊诉被告佛山市云山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陆庭波、杨紫妍、李岩正,第三人徐伟锋、陈笔里、游荣秋、齐春科、高欢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5668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

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四被告向原告退还投资款本金人民175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人民币46.96元(以17500元为本金,自2024年4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30日),本息合计人民币17546.96元;二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投资期间应发未发的分红16591.71元;三、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敬志超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麦韵婷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2279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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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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