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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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9801号之一原告佛山市南海绚彩塑料粉末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麒铭喷涂厂、钱永芬、周麒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5 19:39:5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801号之一 

佛山市南海区麒铭喷涂厂: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绚彩塑料粉末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麒铭喷涂厂、钱永芬、周麒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801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麒铭喷涂厂向原告支付货款79851.05元及利息(以79851.05元为基数自2023614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暂计算至2024625日为2909元);2.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麒铭喷涂厂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3.被告钱永芬、周麒轩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麒铭喷涂厂上述第1、第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华文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1224日11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十八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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