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霍文佳: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27360号原告陈沛诉被告陈丽君、霍文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7360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撤销被告陈丽君与被告霍文佳在2022年1月12日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约定中将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七路39号保利花园7栋202房住宅【房产证编号:粤房地证佛字第0200546277号】和地下车库006号汽车车位【房产证编号:粤房地证佛字第0200546279号】分割给被告陈丽君一人所有的行为;2.确认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七路39号保利花园7栋202房住宅【房产证编号:粤房地证佛字第0200546277号】和地下车库006号汽车车位【房产证编号:粤房地证佛字第0200546279号】由被告陈丽君和被告霍文佳各占50%的份额(案涉不动产价值1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陈丽君和被告霍文佳共同承担。
上述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袁勤独任审理,于2024年12月25日下午2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判楼第四十一审判庭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