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韦发耀、曾艳:
本院受理原告叶俊昌与被告韦发耀、曾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927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韦发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尚欠本金42450元,并支付以4245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45%从2024年1月1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叶俊昌;二、被告韦发耀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8000元予原告叶俊昌;三、被告曾艳应对被告韦发耀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叶俊昌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韦发耀、曾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9.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韦发耀、曾艳负担。由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