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紫玥、广东瑞涵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林志杰与被申请人陈紫玥、被执行人广东瑞涵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追加一案[案号:(2024)粤0605执异724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执异724号的执行裁定书。本院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陈紫玥为(2024)粤0605执759号、(2024)粤0605执776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广东瑞涵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申请人林志杰的其他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