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6654号
李翠华:
本院受理邓绍亨与李翠华、李翠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6654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驳回邓绍亨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30800元(邓绍亨已预交),由邓绍亨负担。因本案未实际实施财保,财产保全费5000元(邓绍亨已预交)在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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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