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331号
柳丰: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29331号原告马锐棠与佛山范晨鞋业有限公司、柳丰、柳桂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331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共同向原告支付租金、水电费等款项331571元及资金占用费(以331571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计算)2.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宇琼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5年1月7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2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