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120号之一
何健辉:
本院受理原告郭楚枝诉被告何健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8120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81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何健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3200元予郭楚枝。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郭楚枝已预交),由何健辉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郭楚枝,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