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905号之一
练洪辉、练镜辉:
本院受理原告陈八根诉被告陈健明、江门市江海区旭宇土石方工程部、练洪辉、潘亦飞、练镜辉中介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1905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90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陈八根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15.54元(陈八根已预交1831.08元),由陈八根负担。陈八根多预交的受理费,本院退还予陈八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