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1958号之一
黄欢添:
原告韩冰与被告王丽、张毫、黄欢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958号案之一的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韩冰撤回对黄欢添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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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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