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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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2822号原告陈锦盛与被告吴联飞、贵州联飞同舟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5 15:42:1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2822号   

吴联飞、贵州联飞同舟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陈锦盛与被告吴联飞、贵州联飞同舟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12822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28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吴联飞、贵州联飞同舟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锦盛返还借款本金28927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289270元为本金从2023年10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二、吴联飞、贵州联飞同舟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锦盛支付违约金(以289270元为本金从2023年10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2%计算,并以20000元为限);三、吴联飞、贵州联飞同舟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陈锦盛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驳回陈锦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182.72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受理费6182.7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2147.57元(原告已缴纳),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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