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7350号
阿强(广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准煜与被告阿强(广东)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鞠好利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7350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酒楼转让协议》;2.被告返还转让金 30万元 ;3.被告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960253 元;4.一审诉讼相关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莫文华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26日9时0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