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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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5128号原告周小义与被告佛山招商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东阳市杰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小弟、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区人民法院2024-11-05 15:22:3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128号   

东阳市杰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周小义被告佛山招商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东阳市杰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小弟、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5128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参加人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授权委托书、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原告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东阳市杰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小弟、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54546.6元;2.被告东阳市杰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小弟、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以554546.6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利率标准,自2019年11月2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止。暂计至2024年6月20日的利息为96268.52元);3.被告佛山招商光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融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谭彩兰独任审判,并2024年12月26日上午9时于本院第39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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