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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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6604号原告佛山市安特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凯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富锐、佛山市宏誉成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群岗社区小江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5 15:20:3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6604

广东凯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宏誉成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佛山市安特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广东凯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富锐、佛山市宏誉成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群岗社区小江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6604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广东凯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工程款473344.52元及利息(以473344.52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自2023年12月26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王富锐、佛山市宏誉成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群岗社区小江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在未支付的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曾舟洲独任审理2024122510本院第二十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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