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7929号
游志武、深圳智力欣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伍景忠与被告游志武、深圳智力欣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792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交换证据传票、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履约保证金500000元;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为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而支付的相应成本费用18789元;3.请求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退款而产生的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51878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从应退款之日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两被告承担。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曾舟洲独任审理,于2024年12月25日下午16时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