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7079号
唐中天: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27079号原告陈荣亨、张娜与被告唐中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7079号案的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23年6月30日解除;2.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的全部租赁费用合计3800及违约金【违约金从被告逾期支付租赁费用的第11日(即2023年6月12日)起算,按5%每日计算,暂计至2024年3月28日,违约金合计为7980)】;3.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全部租赁费用3800元;4.被告向两原告支付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物业管理费207.76元;5.被告向两原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宇琼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19日9时5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2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