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944-2号
袁万秋: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袁万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944-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142577.76元,利息、罚息以贷款本金142577.76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即2023年10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2日为24808.53元;二、被告偿付原告律师费8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谭韵琴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海蓝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5日上午10时00分于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