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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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9123-2号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张志东、杨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公告开庭

区人民法院2024-11-05 14:56:1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123-2

杨秀丽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被告张志东、杨秀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123-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88527.47元,利息、罚息以贷款本金88527.47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年利率24%自逾期之日即2023年8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6月1日为17174.33元;二、被告偿付原告律师费8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谭韵琴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李海蓝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241225上午1000分于本院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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