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广安芳泽服装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恒庆达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安芳泽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987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
广安芳泽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437661.99元,并以437661.99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标准计算的利息予佛山恒庆达纺织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计8036.68元(佛山恒庆达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安芳泽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佛山恒庆达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8036.6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
本案财产保全费2765.56元,佛山恒庆达纺织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广安芳泽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予佛山恒庆达纺织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