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江西九叶臻茶茶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苏鑫五金制品厂与被告江西九叶臻茶茶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5079号],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24年10月25日宣判。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50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江西九叶臻茶茶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九江苏鑫五金制品厂支付货款92861元,并应以该款为本金从2022年8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81%的标准计付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区九江苏鑫五金制品厂;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九江苏鑫五金制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江西九叶臻茶茶业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91.13元(佛山市南海区九江苏鑫五金制品厂已预交),由佛山市南海区九江苏鑫五金制品厂负担32.63元,由江西九叶臻茶茶业有限公司负担1158.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南海区九江苏鑫五金制品厂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58.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