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183号之一
中山市弘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丁钢成与被告佛山市振鑫广告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弘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弘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81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丁钢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7994.34元(原告丁钢成已预交),由原告丁钢成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