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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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8183号之一原告丁钢成与被告佛山市振鑫广告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弘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弘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判决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5 09:15:09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183号之一  

中山市弘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丁钢成与被告佛山市振鑫广告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弘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弘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81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丁钢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收取7994.34元(原告丁钢成已预交),由原告丁钢成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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