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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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7918号原告敖巧玲与被告佛山市集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弘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弘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5 09:13:2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918号之一  

中山市弘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敖巧玲与被告佛山市集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弘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弘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791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驳回敖巧玲的起诉。本案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29.2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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