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918号之一
中山市弘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敖巧玲与被告佛山市集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弘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弘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7918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驳回敖巧玲的起诉。本案无需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29.20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本院予以退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