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7813号
广州新希望置业有限公司、佛山锦官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国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新希望置业有限公司、佛山锦官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781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广州新希望置业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咨询服务费用464534.7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64534.71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10月26日起计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5月24日为46798元);2.被告佛山锦官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新希望置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妙珍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6日15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