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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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4447-2号原告马炎鸿与被告王河远、郑尚友、郑韦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4 18:24:0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447-2 

郑尚友郑韦锋

本院受理原告马炎鸿与被告王河远、郑尚友郑韦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447-2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88741元以及该款项从2024年5月30起至清付之日止,在LPR基础之上上浮50%的利息;2.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4日14时30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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