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447-2号
郑尚友、郑韦锋:
本院受理原告马炎鸿与被告王河远、郑尚友、郑韦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447-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88741元以及该款项从2024年5月30日起至清付之日止,在LPR基础之上上浮50%的利息;2.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4日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