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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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5940号原告梁进堂与被告王润先、第三人海通恒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铂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众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4 18:23:1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940号 

王润先、深圳市众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进堂与被告王润先、第三人海通恒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铂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众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5940号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剩余融资租赁租金13295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08.96元[实际金额以第三人海通恒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依照合同计算应付数额为准]3.车辆融资租赁租期届满的回购权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妙珍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1710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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