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940号
王润先、深圳市众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梁进堂与被告王润先、第三人海通恒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深圳市铂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众诚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5940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剩余融资租赁租金132951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108.96元[实际金额以第三人海通恒运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依照合同计算应付数额为准];3.车辆融资租赁租期届满的回购权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妙珍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7日10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