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885号
王润先、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赖德明与被告王润先、刘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5885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王润先、刘军退回租车押金330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退还押金期间的利息(按2024年全国银行拆借中心贷款利率标准自2024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妙珍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1月8日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