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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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5885号原告赖德明与被告王润先、刘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04 18:21:4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885号 

王润先、刘军

本院受理原告赖德明与被告王润先、刘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5885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王润先、刘军退回租车押金3300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退还押金期间的利息(按2024年全国银行拆借中心贷款利率标准自2024年1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妙珍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181430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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