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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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孔沅桐与被告佛山市粤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佛山市粤联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南海桂城叠南招生点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9870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巫伟文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4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30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